第五章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在编制珠宝*饰评估报告时,应当反映珠宝*饰评估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估对象的恰当描述,包括珠宝*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并突出描述影响价值结论的关键性特征。
(二)珠宝*饰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三)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珠宝*饰的实物调查、鉴定分级等过程。
(四)珠宝*饰是否存在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假设条件或者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合理确定珠宝*饰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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