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明确是否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否能够获取足够数量的可比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三)确定若干相同或者类似的珠宝*饰作为参照物,充分考虑其价值因素的可比性;
(四)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
(五)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的差异,对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分析被评估的珠宝*饰是否可以复制、可以再生产等因素,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明确珠宝*饰的重置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作成本、相关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
(三)恰当选择重置成本的类型,即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四)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明确珠宝*饰较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通常只适用于租赁、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饰的评估业务;
(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四)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被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对同一珠宝*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