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珠宝*饰,是指珠宝玉石和/或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珠宝*饰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对珠宝*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对珠宝*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与珠宝*饰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珠宝*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签署珠宝*饰评估报告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有关珠宝*饰的**标准,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当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的工作负责。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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