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操作要求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依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履行基本评估程序,结合珠宝*饰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饰进行实物确认,明确珠宝*饰的存在状态。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珠宝*饰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对珠宝*饰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查验。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分级时,应当采用相应的**标准及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通用的分级体系,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采用具有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分级结论,但是应当对其结论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同一珠宝*饰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市场级别。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通过恰当的方式获得珠宝*饰的市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收集信息的内容。通常关注以下方面:
(一)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三)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饰的市场价格信息及交易情况;
(四)评估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市场前景等;
(五)可能影响珠宝*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珠宝*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来源(出处)、历史、名人拥有、名师制作、*、稀缺程度等。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饰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和珠宝*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