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对于委托人有了明确要求。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八是再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执业风险基金。第二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九是对于执业项目的人员规定有新的变化。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第二十七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没有严格规定必须是估价师承办和签名。 但对于法定评估业务,规定必须是估价师承办和签名。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十是明确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共同承担评估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第五十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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