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更加细化了评估人员义务。第十三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等等。
五是明确细化了评估人员的禁行行为。第十四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等等。
六是对评估机构的估价师数量要求变化很大。第十五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这条规定基本推翻了房地产、土地和矿业评估机构对于注册评估师数量的限制。过去只有二三名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矿业权评估师就可以执业得机构来讲,就必须大量增加评估师才能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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