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条 协议终止
14.1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4.1.1 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14.1.2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本次出资所涉一方或各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出资不能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出资的尽职调查、评估、审计结果导致本协议中的条款需重大变更而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导致本次出资无法实施;本次出资未获得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等。
14.2 本协议根据第 14.1 款的约定终止后,本协议第十二条“保密”、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仍然自始有效。
第15条 违约责任
15.1 出资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几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数额、方式或时间足额出资,造成公司设立延迟、设立不能或设立后无法正常经营的即构成违约。
15.2 出资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分别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每位足额出资股东违约金数额为未缴纳出资额的 10%,因此给守约的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守约方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出资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前,不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股东权益。
15.3 出资人逾期仍未缴纳出资的,守约方有权单独或共同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解除本协议,造成守约方及/或公司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5.4 如果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实际过错情况对他方及/或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16条 声明和保证
16.1 签署本协议的各出资人声明和保证:
6.1 .1 各出资人均拥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权利及/或授权;
6.1.2 各出资人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出资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6.1.3 各出资人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17条 争议解决
17.1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先应由各出资人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绍兴越城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 其他约定
18.1 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18.2 协议未约定内容,由甲方主持签订。各出资人如签订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则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生效条件与本协议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