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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越王珠宝在杭州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4)

2016-12-23 10:23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金一文化 点击:
  第3条 公司经营范围
 
  3.1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金银饰品、工艺品、珠宝玉器(除文物)、模具、机械零配件;批发、零售:钟表;代理回收黄金饰品、铂金饰品及白银饰品。
 
  第4条 公司注册资本
 
  4.1公司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小写: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各出资人全部以现金出资。
 
  第5条 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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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条 出资时间
 
  6.1股东出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执行。
 
  第7条 公司设立授权
 
  7.1 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全权委托甲方负责办理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7.2 甲方办理公司设立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草拟公司章程草案;(2)制作、签署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各种文件; (3)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和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和同意;(4)办理拟设立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5)催促各出资人及时缴纳注册资金;(6)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7)办理其它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7.3 甲方为设立公司所签署的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各种文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
 
  7.4公司的筹建费用由各出资人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具体结算按相关凭证计算。公司依法设立后,筹建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计入公司开办费用。
 
  第8条 出资人的权利
 
  8.1 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8.2 出资人享有签署公司因设立所需的法律文件的权利;
 
  8.3 出资人享有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支出的权利。
 
  第9条 出资人的义务
 
  9.1 出资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
 
  9.2 各出资人应为甲方筹办公司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和协助,提供设立公司所需的文件材料。
 
  9.3 出资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而给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4 公司因故不能成立时,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各自认缴出资比例予以分担,同时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
 
  9.5 公司成立后,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
 
  第10条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10.1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10.2 公司设立董事会,共由 3名董事构成,各股东一致同意甲方提名 3 名董事,甲方提名的董事未被选任、换届改选、辞职等情形发生的,由甲方继续重新提名相应的董事,确保新公司在存续期间甲方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 3席以上。
 
  10.3 公司不设监事会,拟设 1 名监事。监事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公司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0.4 经营管理由各方按照不同分工派出相应人员负责。其中,各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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