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观察报:你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同时又办理了诸多的**赔偿案件,经过这么多的司法实务,认为《**赔偿法》中的哪些规定应该进一步予以完善?
张铁雁:实际上上述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问题就体现了《**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我认为应该明确当无法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该具体如何进行赔偿。
其次,《**赔偿法》只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但该法没有规定,如果十五日内相关部门没有支付赔偿金应承担什么责任,申请人有何救济程序。
在于润龙案和刘孝奇、马学义案中,申请人都遭遇了这样的窘境,*终是通过媒体曝光和上访等非程序手段才得到了解决。
再次,我认为《**赔偿法》给赔偿义务机关留下的权力空间太大。比如《**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形式,有些作出违法行为的侦查机关为了规避责任,会故意作出错误决定,将原本应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案件作为行政赔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在行政赔偿程序中,遇到同样情形,赔偿申请人则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减少了一条救济渠道。同时,现行的《**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没有同时规定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权通过何种途径继续行使权利,这实际上可能变相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取得**赔偿的权利。
再比如,目前的**赔偿程序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外,只规定了复议、申诉程序,缺少第三方监督,这不利于赔偿决定的公正作出。与此相关联的还有现行《**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也并不明确。
*后,作为一名长期关注**赔偿业务的执业律师,我认为《**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职责等规定还存在空白,在**赔偿金额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下,相关业务正在朝着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赔偿请求人需要代理人的帮助,法律也应该予以认可和完善。
(感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东方律师事务所 王君亭和《法制与新闻》记者韦文洁对这次专访的大力协助)
来源:企业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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