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国“黄金律师”张铁雁:致力于**赔偿案件 推动**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2)

2016-07-05 15:11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企业观察报: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黄金案”?

       张铁雁:“黄金案”是特定历史时期下特定制度的产物,其肇始于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其修订前的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这意味着未经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同时规定,违反此规定将面临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的罚款、没收等处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2003]5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这就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已属于合法行为。
 
       而造成大量“黄金案”出现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即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执法机关越权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经营黄金制度的变更仅仅是“黄金案”申请赔偿的基础,我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当事人的确是在行政审批前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黄金,以后多年却一直没有进一步的司法处理。但2010年前,这样的案子还是申请不了**赔偿的。2010年《**赔偿法》取消了必须要*先依法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违法的条件下才能申请**赔偿的要求,由此,那些案件没有起诉也没有判决无罪的当事人也能申请**赔偿了。
 
       企业观察报:这些“黄金案”扣押、处理的黄金动辄十几、几十公斤,关系一个人的身家性命,怎么可能出现长达十几年不起诉也没有判决无罪的情况?

       张铁雁:这样的案件恰恰并不少见。比如我代理的甘肃岷县刘孝奇、马学义被扣押11公斤黄金申请**赔偿案,两个人于1998年7月19日被甘肃省公安厅民警在兰州火车站抓获后,黄金被扣押,两个人随后被取保候审,从此再无司法进展。他们没有被起诉,扣押的黄金也没有返还,2015年申请**赔偿成功前,17年来一直通过上访反映情况。
 
       还有1998年4月1日被河北省某县公安局抓获的周振友、杨光明、高秀萍三人,也是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之后取保候审,此后的处理便没了下文,可是他们3人随身携带的19公斤黄金被扣押后也是18年没有返还。这起案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完全通过律师和当事人的努力确定了证据,才*终成功申请了**赔偿。
 
       实际上,按照修订前的《金银管理条例》,拥有对未获行政审批非法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权力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三个部门,它们可以根据违法情节进行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只有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才能介入进行侦查,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而没有没收等处罚权。
 
       但我正在代理的几起“黄金案”中,却有公安机关直接作出没收处罚的情况,甚至于没收主体并非地方公安局,而是并没有处罚权的公安局内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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