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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民事政法:拾得遗失物 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2014-09-08 16:11 作者:资讯社区服务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导读】捡到金手链,你会怎么做?城口县一女子把它揣进了自己的包,失主找上门来讨要她也拒不承认,甚至闹到法庭上。法院*终判决应该返还给失主,若不能返还原物,就按价赔偿损失。

 
  陈女士是城口县人,在县城开了一家门市,卖土特产。去年9月28日,陈女士花7000多元买了一条20多克的千足金手链,没想到只戴了不到半个月。去年10月10日下午,陈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的金手链不见了。随后,她四处寻找未果。城口县城不大,很快街坊邻居都知道她丢了金手链。
 
  就在陈女士郁闷至极时,她从别人口里得知,同住在县城的3岁女李萍萍捡到过一条金手链,交给了其母亲梁女士。陈女士又打听到,捡到金手链的当天晚上,梁女士拿着这条金手链到县城一家珠宝店咨询过真假,然后把金手链带回了家。
 
  随后,陈女士来到梁女士咨询金手链真假的珠宝店。巧合的是,这家珠宝店正是陈女士当初购买金手链的那家。该店员工回忆,当时,梁女士拿着金手链来询问真假时,她觉得这条金手链好熟,好像是一名女士来购买的,但买主不是梁女士。
 
  随后,陈女士找到梁女士家,希望对方能主动将捡得的金手链拿出来给自己辨认,看是否是她丢失的,但梁女士拒绝了陈女士的要求。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向当地警方求助。然而,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梁女士仍坚持认为,自己捡到的金手链并不是陈女士丢失的那条,并再次拒绝陈女士的返还要求。
 
  警方调解无果,陈女士只好将梁女士告上城口县法院,要求对方返还金手链或赔偿7000余元损失。
 
  法院查明,陈女士在丢失金手链的下午,梁女士的女儿确实捡到了一条金手链。同时,陈女士提交了珠宝店质量保证单、警方的治安调解书、珠宝店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
 
  庭审中,梁女士称其女儿捡到的金手链不是陈女士丢失的,二者并不是同一物品,但她没提交证据证明捡拾的金手链系其他人丢失的。而且,梁女士也没有将捡拾的金手链拿出来进行检查对比。因此法院认为,梁女士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而陈女士也承认,自己对丢失金手链也有保管不善的过错,她同意在梁女士不能返还原物时,只要求梁女士按250元/克赔偿其损失5000余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梁女士返还陈女士金手链,如不能返还原物,则赔偿其5000余元。
 
  梁女士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陈女士将自己告上法院,是对自己的诬陷,造成自己的名誉受损,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但市二中院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二中院承办法官称,按照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官表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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