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张生购买的金戒指经多次维修后,戒指上的“發”字也跟着给维“走”了,张生维权,把*饰店给告上了消费者协会,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 7月2日,太和县消费者张生在某*饰店购买了一枚金戒指。7月4日,张生反映戴着戒指洗脸有点扎脸,*饰店便将该戒指接头处焊牢了。7月5日和6日,因感觉戒指有点紧,张生让*饰店两次撑大戒指。
7月23日,张生坐车到太和县城,上车时戒指完好,下车后发现戒指上的“發”字掉了。张生认为“發”字丢失与维修有关系,要求赔偿却遭拒绝,于是投诉到太和县消协。
太和县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联系了某*饰店负责人。该负责人承认“为张生维修了三次戒指”,但否认“發”字丢失与维修有关。而鉴定部门表示,无法鉴别金戒指上“發”字丢失的原因。
县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应告知消费者所购金戒指上的“發”字是焊接而非雕刻的,不告知金戒指实际结构,侵犯了张生的知情权。另外,某*饰店两次撑大金戒指,对戒指上焊接上的“發”字肯定有所影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县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某*饰店补偿张生戒指上的金“發”字价值的一半。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基本内容:
1、任何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对于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征信产品,都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征信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2、 有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鉴于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查处过程中原告的举证负担较重,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可以合理取得并足以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同时指出能够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处于相对方的控制之下,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条件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具有保障秘密信息的手段。
为了帮助权利人取得证据,TRIPS协议甚至明确授权,只要并非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协调,各成员可以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卷入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持有人。这样就可以大大加强查处的力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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