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3日下午,董某与梅某一起前往惠东,与他们的朋友程某约定在惠东县城南汽车站见面,董梅二人在城南汽车站与程等人见面后,就一起到某饭店的一间包厢内吃饭。随后,程某的男友陈某等人也来到该包厢,一起吃饭和喝酒。
席间,陈某提出要以其本人的一枚银戒指去“交换”董某手上戴的黄金戒指,未果,双方发生了争吵。随后,董某带着梅某准备离开饭店,陈某追上前去殴打董某,其同伴也围上前对董某进行殴打。
男子犯抢劫罪被判4年
打斗期间,陈某将董某身上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抢到手上,并继续追打董某。后董某持刀反抗,刺伤了陈某、游某二人后离开现场。同日,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将陈某送往医院抢救,并在其女友程某身上缴获上述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18042元)。同年2月25日,陈某伤愈出院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惠东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