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黄金一案告诉了人们要知进退、明得失、负责任。而本人认为:梁丽并未违反法律,但存在道德上的问题,并非蓄意侵占他们财产,而后来得知是真金,心存贪念,心想如果有人来要,我就给你,没有人来要,那我自己要。在公安机关将黄金归还失主之后,对梁丽进行教育,但这仅仅是纤芥之疾,真正值得人们反思的确是这个社会、这个案件当中扮演各个角色的人们。

拾金可“昧”:行业潜规则横行
本案的发生背景有一定的“行业潜规则”:在很多物业公司以及保洁公司,为了压低成本,对自己物业内很多“资源”做了充分利用,如给你低工资,但允许你在小区内捡到一些业主丢弃的废品自己去卖,或者允许你的亲属在小区内收废品但禁止其他人来收,来变相补贴清洁工的低工资,这样既降低了工人工资成本,又对公司不便于利用的废品资源“变相”做了回收。
机场经常由于一些旅客携带一些不符合安检规定的物品登机,由于通不过安检,被无奈丢弃;由于机场的旅客相对来说都是高端人群,丢弃的物品相对来说价值比较大,可以说在机场丢弃的物品什么都有,可以说体积比这大的但很有价值的物品也有,这些物品也成为清洁工的潜规则之一,也就是说谁捡到谁拥有,但此次,捡到的东西是黄金,这个行为必然被无限放大。

封建遗毒: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
近年来,多起案件难以看出法律的公正:贵州习水官员强奸幼女案和四川宜宾国税局局长买处案被迅速定性为“嫖宿”;湖北邓玉娇案被警方认定为故意杀人;杭州公子哥飙车案被定义为“70码”,我们不得不佩服警方的快速反应!深圳海事局长林嘉祥猥亵幼女案被定义为“构不成猥亵罪”。
许霆案被判无期,而于此相对应的是贪官贪污了上亿却安然无恙,广州开平案中贪污挪用四个亿却仅判12年,更多的案例却不胜枚举!但遗憾的是,法律的表现在权贵和弱势群体面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表现!
立功心切:体制不完善 法律存空白
目前的公安系统体制也决定了“警方”立功心切,迫切定罪的内在驱动力;深圳关外黑社会横行,但黑社会犯事后由于“特殊关系”不好追究,平常遇到一个没有“背景和关系”的单独行动的小偷等刑事案件也不容易,故派出所坚持按盗窃定罪。总之,应该让纳税人的钱利用的更有效率,更有针对性,用到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地方如贪污腐败,滥用职权,黑社会横行,保护费横行,累计的命案要案等等方面,应该把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监狱,去接纳罪有应得之人,而不是行为上略有瑕疵的普通人和应该用道德来规范的小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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