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难昧的时代――捡到黄金未及时上交 险些因盗窃被判无期

1970-01-01 08:00 作者:kf4 文章来源: 点击:

        2009年,同为深圳宝安机场的一位名叫梁丽的清洁工在垃圾桶边的行李车上捡到一个箱子,随后就将箱子带到距离远位置69米远的残疾人的洗手间,并将此事告知两名同事,她的两位同事拆开箱子发现是黄金,瓜分其中部分后去金店去验明真伪,得知是真金后且告诉了梁丽,但是梁丽却带回家了,藏与床底下箱内的黄金价值260余万,重14公斤。
 


        当天晚上,民警来到梁丽家中搜出了床下存放的纸箱,随即就以涉嫌盗窃罪将梁丽逮捕。

        对于梁丽究竟是“捡”还是“盗”,到底应该以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社会各界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一方认为,梁丽在机场大厅“捡”到物品,以为是乘客遗弃的物品,当时并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应该是“捡”;另一方认为,物品是在机场办证、托运大厅的行李车上,梁丽是机场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形下拿走旅客物品,跟普通老百姓在大马路上捡到无主物品,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经过反复审查和研究,深圳市检察机关9月25日对此案审查终结。深圳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为,判断梁丽的行为是“捡”还是“盗”,关键是看其拿走的物品究竟是“遗忘物”,还是“受害人实际控制下的财物”。但在此案当中,受害人王某是在19号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被值机员告知需要到10号柜台办理,因此将行李留在19号柜台前,到22米远的10号柜台办理。王某离开期间,梁丽将装着黄金的纸箱当成“遗忘物”拿走,很难判断梁丽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判断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后,本案当中的黄金*饰失主——东莞这家珠宝公司负责人表示,东西找回来就好,他们不会再追究梁丽的责任,不会起诉梁丽,直至此时梁丽才得以恢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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