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在“条例”规定的五种情形下
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针对王女士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建挺,像王女士遭遇的情况,旅行社是否应当对其先行赔付?
项建挺表示,该种情形应该分两种情形讨论,如果泰国当地的地接社属于涉案的旅行社分公司或者部门,当地导游属于涉案的旅行社人员,则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旅行社应当提供必要便利,协助解决消费纠纷。
倘若涉案的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经查证确实属于上述质量问题的,则旅行社应该依照该“条例”先行向旅游者垫付退货货款。目前无法判断项链断裂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建议王女士到法院起诉。
另外一种情形,如果当地的地接社与涉案的旅行社非属同一家,属于委托关系的,则根据我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不同的情形,维权的路径和赔偿方式各不同。
旅游者说“购物”
在外旅游谁都想玩得尽兴,但是不少旅游者遇到了糟心事。在本次调查问卷中,记者对跟团游遇到的“糟心事”进行了开放式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不少市民吐槽**的是“购物”,原因总结有4点:浪费时间、商品质量差、工作人员强行推销、价格比其他地方贵。
有市民称,旅游是去玩的,结果莫名其妙被导游带到一个购物点听购物介绍,对方说得天花乱坠,结果自己买了商品后发现质量并没有宣传说的那么好。“跟团游一直都在赶时间,游玩也变成了购物,所以我几乎不跟团。”市民说。
也有市民表示,既然旅游者因为想省钱跟旅游团,总得遵循旅行社的规则,所以不算强制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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