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当使用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审判长吴盈喆告诉记者,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审判实践中,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法院一般会从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方面予以考量。
本案中,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李某虽然从他人渠道获得 “老”牌商标的授权,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却突出使用了与涉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中国黄金”相同的“中国”、“黄金”字样,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中国黄金集团的商品,据此法院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在此法官也想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有知识产权意识,不要简单的认为,自己使用的标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相同就不构成侵权,不当使用标识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依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切不可为追求小利而“傍大款”,*终却损失了经营诚信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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