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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躲在"中国黄金"中间 不当使用标识需承担法律责任(2)

2016-09-28 15:52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李某:“中国老牌黄金”系合法授权取得
 
  李某认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中国”两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黄金”作为通用名称也不得注册,所以案外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曾申请注册“中国黄金”文字商标亦被驳回,其注册商标“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也应被宣告无效,因此其经营的金店对涉案注册商标亦不构成侵权。另外,李某经营的金店使用的“中国老牌黄金”字号名和“老”牌商标,系于2014年7月通过案外人莆田民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他并不知晓其商标涉嫌侵权,一审审理中,该金店已注销,所以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反驳认为,其涉案商标系经**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有效商标,李某经营的金店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商标近似,侵害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李某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免责的销售商,而且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李某作为黄金销售者,不可能不知道涉案商标。
 
  法院:标识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涉嫌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经**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且现在处于有效状态,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此商标系由中文“中国黄金”、英文“China Gold”及图形组合而成,就中国消费者而言,中文“中国黄金”系其主要识别部分,并且通过案外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和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等,此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李某在经营的金店店铺门头、店内店招、销售凭证和产品标签等上使用“中国老牌黄金”标识,该标识中,“中国”、“黄金”以较大的字号位于“老”图形、小字号的“牌”两边,而“中国”、“黄金”与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中国黄金”相同,容易导致混淆,故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李某认为其根据相关法律应该免除赔偿责任,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其侵权行为不适用该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鉴于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侵权行为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李某经营的金店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亦无法确定,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赔偿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2万元,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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