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无业,居住在东兴区胜利镇,2015年3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东兴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同年3月31日社区戒毒3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老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然而,东兴区男子张某却不顾亲情,打起了二姑家财物的主意。日前,经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无业,居住在东兴区胜利镇,2015年3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东兴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同年3月31日社区戒毒3年。2015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其二姑位于东兴城区某小区的住宅内,盗得珍珠项链和珍珠手链各一串。
在逃离现场时因形迹可疑被该小区保安人员挡获并报警,后移交给公安机关。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鉴定:珍珠项链价值人民币2100元、珍珠手链价值人民币900元。
2016年3月2日,公安机关将珍珠项链、珍珠手链发还给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内江新闻网
PS: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67条
【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款:对于自*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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