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际珠宝网之珠宝知识:近期,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开展银行、金融服务业消费税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专业银行在2014年1月至7月经营期间,销售金银*饰取得收入5742196、39元,未申报缴纳消费税287109、82元。 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依法作出追缴消费税和加收滞纳金共计303130、60元的处理,并已全部执行入库。
金银*饰消费税的处理:
1、纳税人销售金银*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金银*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饰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饰。镀金(银)、包金(银)*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饰),不属于金银*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饰,又销售非金银*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几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相关政策主要内容:
1、关于金银*饰消费税征收环节、税率的变化:由原先的生产环节更改为在销售环节征收,纳税人由生产厂家变更为销售单位;税率由 10%变更为5%;
2、减征、变更纳税环节的应税项目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饰,不包括镀金 (银)、包金(银)*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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