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际珠宝网之今日新闻:近日,烟台市民董先生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家的保姆李小芳(化名)偷了母亲家的现金和金*饰之后就不见踪影了。 原来,80多岁的老太太方某一个人居住,今年年初,便委托儿子在网上找保姆。李小芳看到招聘信息后,就跟董先生联系,到老人家里做起了保姆。
住了两天,李小芳发现老太太的南客厅有一张老式写字台,老太太经常将写字台的抽屉锁死。而且,有**还看见她儿子在这个抽屉里拿过钱。
在老太太家干的第四天晚上,李小芳在服侍老太太睡觉过程中,帮老太太将毛衣脱下,悄悄从毛衣口袋里将一串钥匙偷了出来。等到老太太睡下后,李小芳就拿钥匙将隔壁屋子写字台的抽屉打开,将*饰装在塑料袋里。
后来,她看见*饰盒左边还有一个男式手包,里面有钱。李小芳迅速将里面的现金放在她裤子口袋里。
早饭后,李小芳装作若如无其事的样子刷完碗后,借出去买菜之机,离开了老太太家,再也没有回去。
后经核实,李小芳偷了老太太的现金和金银*饰,价值大约有四五千元。金银*饰包括一副银白色耳环,一个金佛,一条珍珠项链,一副耳钉,银白色,镶有绿色翡翠类饰品,一个银白色手镯。金佛被李小芳在南洪街的一个金银*饰加工店里卖了1300元左右。嫌疑人李小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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