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际珠宝网之今日新闻: “人心不足蛇吞象,世事到头螳捕蝉。”肖某因在黄金上雕刻大*“老凤祥”、“中国黄金”而至自己身陷囹圄,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肖某年纪轻轻便在家乡坐拥一家金店,因为做事大胆,精明泼辣生意一直不错,2013年春节期间,因为婚嫁的人特别多,所以生意格外火爆,2月底的**,一对新人来到肖某开的“肖氏珠宝店”指明要买**金饰,想着现在年轻人都喜欢买***饰,虽然现在自家销售的不是*金饰,但是如果能够自己制造出*金饰的话,这样不仅销路不是问题,而且还会省下许多费用,于是“精明”的肖某选择铤而走险,第二天便赶到合肥某珠宝公司进货,特别要求在黄金*饰上雕刻“老凤祥”和“中国黄金”*标识,并购买了印有两个*标识的包装盒和包装袋。
2013年4月,肖某已经销售了41.04克标有“老凤祥”*标识的黄金*饰和25克标有“中国黄金”*标识的黄金*饰,金额共计19681元。同年4月27日,枞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肖某经营的“肖氏珠宝店”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并扣押了552.67克标有“老凤祥”*标识的黄金*饰和185.90克标有“中国黄金”*标识的黄金*饰,货值共计220093.86元。后肖某经人举报被抓。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239774.8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某销售货值220093.86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法,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1994)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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