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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销售商采取不正当有奖销售被罚

2014-08-08 10:00 作者:资讯社区服务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导读】 2014年4月28日,广水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水市场一带某黄金珠宝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正在开展有奖促销活动,但有奖促销活动中并没有明示奖品的品牌、型号等事项,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执法人员当即调取了相应的证据,按程序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2014年4月28日,广水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水市场一带某黄金珠宝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正在开展有奖促销活动,但有奖促销活动中并没有明示奖品的品牌、型号等事项,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执法人员当即调取了相应的证据,按程序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宁先生于2013年12月份开始,在广水租赁场地从事黄金珠宝销售经营活动,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14年4月以来,宁先生为了促进销售,在广水市场开展了有奖销售活动。
 
        2014年4月25日,宁先生制定了有奖促销活动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及宣传方式。2014年4月26日,宁先生在其租赁柜台处开展了此次有奖销售活动,采取散发彩色宣传单页及X展架的方式对外宣传。活动具体内容为:“购物抽大奖。**中奖。活动期间满1000元即可参加抽奖1次。奖品的一至五等奖分别为:平板电脑、电饭煲、电水壶、保温杯、晶美金吊坠各一个(件)”。活动的奖品均由宁先生提供,但在活动中,宁先生对所设奖品的品牌、型号、数量等事项却没有明示。
 
        经该市工商部门调查认定,宁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二)对所设奖的等级、中奖概率、开奖和兑奖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总奖金额、**奖金额或者奖品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提供方法等不予公示或者作虚假表示”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8月7日,广水一经销黄金珠宝销售商,因在其有奖销售奖品上,没有标明奖品的品牌、型号、数量等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被广水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4万元的罚单,为其误导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权,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买单。执法部门鉴于宁先生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且其经营时间不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依据《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根据其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时的有奖销售,**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即使是奖品,作为消费者的您,仍然拥有知情权;同时提醒经销商,如果需要开展有奖销售,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如若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提前咨询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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