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今日新闻:近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通川区政府上半年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7月9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通川区政府上半年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进行到中心广场一珠宝门市,有一家珠宝店违规储存汽油,擅自使用明火。
这家珠宝门市违规使用明火,并在店内储存了大量的汽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火灾事故,火灾隐患极大。检查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对负责人进行当场询问,辖区东城派出所民警也来到现场协助对该起案件进行调查,当事人对其在店内违法使用明火、储存汽油的事实供认不讳。消防执法人员详细向其介绍了危害性,王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明火作业行为是违法行为,追悔莫及,保证绝对不会再犯。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达州消防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款之规定,报经区公安分局批准,依法对擅自使用明火的王某进行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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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