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发现有人注册“老鳯皇LAOPHOENI”商标并同样使用在珠宝*饰商品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获支持。“老鳯皇LAOPHOENI”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与老凤祥商标有明显区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无效宣告的裁定。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鳯皇LAOPHOENI”商标与老凤祥公司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商标近似“老鳯祥”被裁定无效
2014年11月5日,李某军申请注册第15648160号“老鳯皇LAOPHOENI”商标(诉争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2016年7月15日,老凤祥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老凤祥公司称,老凤祥历史悠久,在1995年2月28日申请注册“老鳯祥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2011年申请注册“老鳯祥”商标(引证商标一),2012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老鳯祥”商标(引证商标二),上述三个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饰、手表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为老凤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从而产生误认、误购。
2017年11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15648160号“老鳯皇LAOPHOENI”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李某军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老鳯皇’搭**便车主观恶意明显”
李某军称,诉争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市场中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再者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后,经原告查询,第14类相关商品上包含大量含有“老凤”或“凤祥”二字的已获准注册商标,根据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称,其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老凤祥公司称,原告李某军所主张诉争商标经使用已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无证据佐证。原告与第三人同属上海,原告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与老凤祥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饰”等商品并不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但上述商品在销售渠道、功能、用途和消费群体等方面亦趋同,“贵重金属合金”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其次,关于商标近似的问题。诉争商标“老鳯皇”与“老鳯祥”在文字构成、文字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且均象征“祥瑞”之意,含义亦相近。同时,考虑到老凤祥公司的“老鳯祥”和“老鳯祥及图”商标在相关商品及行业中较高的知名度,若允许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产生混淆误认。
*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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