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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萍公司与昆百大珠宝合同纠纷案二审开庭

2017-11-29 10:45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
  国际珠宝网讯 云南杨丽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的合作纠纷案,曾闹得沸沸扬扬。28日,该案二审,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杨丽萍公司与昆百大珠宝合同纠纷案二审开庭
 
  2012年12月,著名舞蹈家杨丽萍所在公司云南杨丽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珠宝)就昆明玉器城“云南映象村”项目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书》,规划打造杨丽萍代表作品《云南映象》的**演出场所“云南映象村”等项目。
 
  这一桩高调“联姻”,于2017年4月宣告结束。杨丽萍公司将昆百大珠宝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索赔各种损失400万元。昆百大珠宝随即提起反诉,也要求解除协议,并反诉杨丽萍公司未在其广告宣传中植入昆百大珠宝的广告宣传,存在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4月6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法院判决:杨丽萍公司与昆百大珠宝签订的协议于2016年12月20日解除;昆百大珠宝停止使用杨丽萍姓名、肖像及“云南映像”元素;昆百大珠宝支付杨丽萍公司2016年度《云南映像》票款50万元;驳回杨丽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昆百大珠宝的诉讼请求。
 
  随后,昆百大珠宝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驳回昆百大珠宝的诉讼请求”这一项判决,改判杨丽萍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丽萍公司承担。
 
  当日庭审上,昆百大珠宝代理人说,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上明确,自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在本身所有广告及宣传内植入对方的广告宣传。但杨丽萍公司没有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杨丽萍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双方在合作框架协议书中并未对植入对方广告宣传的具体形式和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仅约定具体形式及内容需要再商议决定,但嗣后并未就该方面内容形成明确、具体的约定;且杨丽萍公司已经在自己的广告宣传中植入昆百大珠宝的广告宣传;上诉人无视自己一方严重违约的事实,是在恶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阻止一审判决生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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