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庆尚品”商标纠纷尚存悬念
7月13日,金一文化公布了“宝庆尚品”的诉讼进展,北京高院驳回了商评委和宝庆尚品公司的上诉,按照一审原判撤销商评委维持第8921594号“宝庆尚品”商标效力的裁定,让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这也意味着第8921594号“宝庆尚品”商标的争议还将延续。
之所以“宝庆尚品”这一商标引发多次争议,是因为“宝庆”商标的知名度不容小觑。
南京宝庆*饰总公司(下简称*饰总公司)旗下的“宝庆银楼”*源于清嘉庆年间的宝庆银楼,与沈阳萃华、上海凤翔、苏州恒孚并称为“中国四大银楼”。
而“宝庆尚品”的“商标战”早在4年前就已经打响。
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7日取得**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8921594号“宝庆尚品”商标注册证,并与2013年8月24日将商标使用权转让至宝庆尚品公司。
![]() *饰总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申请撤销第8921594号“宝庆尚品”商标,商评委于2014年2月24日裁定驳回*饰总公司的申请,维持第8921594号“宝庆尚品”商标的效力。
针对维持第8921594号“宝庆尚品”商标的效力的这一裁决,*饰总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撤销商评委关于第8921594号“宝庆尚品”商标争议裁定,并让商评委针对*饰总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重新作出商标争议裁定。
2015年12月,商评委及宝庆尚品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7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意味着第8921594号“宝庆尚品”商标的争议还将继续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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