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印记”被撤销?经营十余年的自创品牌被跨国巨头“看上”

2016-03-10 15:01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经营了十余年的自创*被跨国巨头“看上”,起诉到法院,法官认为与其英文商标相似而被撤销……
 
        据了解,涉案争议商标“永恒印记”,与国际钻石垄断企业戴比尔斯集团旗下的“FOREVERMARK”商标涉嫌近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撤销该商标。深圳市永恒印记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陈金星河珠宝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文新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11月18日**人民法院驳回高文新再审申请,但纠正了北京一、二审法院判决时援引商标法不当。
 
        2014年3月经过一、二审判决后,商评委再次作出裁定:撤销争议商标。高文新已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永恒印记”被撤销?经营十余年的自创*被跨国巨头“看上”
 
        “永恒印记”作为珠宝饰品类商标,由深圳市永恒印记珠宝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文新在2005年2月4日申请,2008年4月14日正式获准注册。而戴比尔斯公司的FOREVERMARK商标却早在2004年8月21日就已获准注册。
 
        在3月4日举办的以“提高珠宝企业商标意识和维权意识为主题”的“珠宝商标论坛”上,高文新分享了自己注册的“永恒印记”与戴比尔斯百年有限公司注册的“FOREVERMARK”商标争议案的具体细节,并鼓励广大中小珠宝企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永恒印记”被撤销?经营十余年的自创*被跨国巨头“看上”
深圳陈金星河珠宝有限公司和深圳永恒印记珠宝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文新正在接受采访
 
        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武双认为,商标之于企业,就像脸之于人一样,是*明显的标识,因为商标的特殊性,其价值会随着其使用时间的增长而增长。因此,商标对于企业的意义非比寻常。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今表示,“永恒印记”与FOREVERMARK商标争议案的起源来自于两个商标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此案的焦点也是围绕于此。“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应注意不要选择界限较为模糊或者意义不明的商标,尽可能避免商标纠纷,但是遇到商标纠纷时应像永恒印记珠宝一样积极应对。”
 
         该争议案中“永恒印记”方的代理律师柯凌峰表示,目前商标资源正日渐枯竭,因此企业在遇到适合自己的商标时应积极注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抢占先机;注册商标后应积极使用,避免商标被撤销的情况。
 
“永恒印记”被撤销?经营十余年的自创*被跨国巨头“看上”
 
        珠宝界的代表吴海城先生结合自己的切身经历对广大珠宝企业发出忠告:“目前国内的商标管理较为混乱,商标争议案的处理过于随意,没有完全依照相关法律,审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意志,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后要经常使用,且要高调的使用,使用后要留下相应的证据,包括珠宝企业在内的传统行业要急切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
 
 
 
        阅读延伸:“永恒印记”商标遭遇争议
 
        高文新系深圳市永恒印记珠宝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主营黄金、铂金、珠宝等*饰私人订制、电子商务以及体验店的知名珠宝企业。永恒印记公司自2005年起使用“永恒印记”作为商号。2005年2月,高文新提出第4497942号“永恒印记”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4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宝石(珠宝)等。高文新获得“永恒印记”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授权永恒印记公司使用该商标。
 
        据高文新介绍,2009年7月14日,戴比尔斯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与其联系,提出欲收购其“永恒印记”商标的意向。高文新表示,鉴于戴比尔斯公司提出受让该商标,因此应由戴比尔斯公司提出转让方案为宜,但戴比尔斯公司其后并未出具具体转让方案。2011年起,戴比尔斯公司开始在互联网和《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发布的广告中使用“永恒印记”字样。同年2月17日,高文新向戴比尔斯公司发送律师函,称对方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戴比尔斯公司则回函称,其使用“永恒印记”字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再次表示希望高文新将“永恒印记”商标转让给戴比尔斯公司。其后双方曾沟通数次,但仍未就转让商标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6月,在双方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戴比尔斯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了争议申请。其认为,其拥有的国际注册第745654号“FOREVERMARK”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 2018506 号“FOREVERMARK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第14类宝石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永恒印记”系两引证商标英文部分“FOREVERMARK”的对应译文,而且争议商标与戴尔比斯公司的第6522098号“永恒印记”等商标的中文文字相同,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对两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摹仿。
 
        高文新则表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戴比尔斯公司的两件引证商标自2006年起才开始在中国进行广告宣传,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程度,而且此前并无与“FOREVER?MARK”相对应的中文译名。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戴比尔斯公司享有的第6522098号“永恒印记”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而且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FOREVERMARK”与“永恒印记”并未形成**对应关系。同时,争议商标使用在珠宝等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戴比尔斯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戴比尔斯公司主张,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其已经在珠宝等商品上在先使用“永恒印记”商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FOR?EVER”与“MARK”均为常见的英文
 
        单词,“FOREVER”具有“永远、**、永恒”等含义;“MARK”具有“标志、分数、痕迹、记号”等含义,相关公众容易将“FOREVERMARK”认读为“永恒印记”,在此基础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上述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高文新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后,高文新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4年11月18日**人民法院驳回高文新再审申请,但纠正了北京一、二审法院判决时援引商标法不当。
 
        2014年3月经过一、二审判决后,商评委再次作出裁定:撤销争议商标。高文新已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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