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祥珠宝店抢夺案嫌疑人构成累犯已被批捕

2016-03-02 11:48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导读】国际珠宝日新闻近日,记者从海州区检察院获悉,2月29日,海州区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以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闫某。

 
  据了解,现年30岁的闫某仅有初中文化,曾于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从轻判处并没有使他吸取教训,他又多次参与抢劫,于2006年被原新浦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经过减刑,闫某于2014年8月被释放。
 
  今年2月11日,闫某来到海州区解放中路与通灌北路交叉口金大祥珠宝店,抢夺两只黄金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抽调精干警力,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于2月17日将闫某抓获归案。
 
  据闫某交代,此次抢夺是由于其借的高利贷即将到期,无力还款,加之和女朋友闹分手,心情不好,导致铤而走险实施抢夺。
 
  办案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闫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抢夺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闫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当日公安机关已对其执行逮捕。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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