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得到他人佩戴着的金耳环,行骗不成便动手抢,最终抢得金耳环,换得金钱不到九百,被判四年,罚金两千。2016年9月6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6年5月4日晚上,徐某在彭某家中欲以借的名义骗取其金耳环,计划落空后,徐某顺手拿起身边的小木凳砸伤彭某的**,抢走其配戴在身上的一副金耳环,销赃后得赃款878元。7月21日,这一副被抢的黄金耳环被鉴定为价值11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