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
原告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金六福尚美钻石宫殿”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表”等商品上。第三人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系六福集团持有的“六福”系列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针对诉争商标向被告**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
被告**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六福集团的“六福”系列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六福”,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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