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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之争 | 丹麦潘多拉珠宝状告中国同名品牌侵权 中国公司:我先注册的!

2019-01-09 10:00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国际珠宝网讯,古希腊语中,潘是所有的意思,多拉则是礼物。“潘多拉”即为“拥有一切天赋的女人”。美好的寓意带给了商家命名*时的灵感,更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但如今,“潘多拉”三个字似乎正在成为宙斯口中不要打开的盒子,装满了烦恼。

 

近日,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中国“潘多拉”商标持有者,目前案件已受理。

 

 

深圳市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显示,原告为潘多拉公司(PANDORA A/S)(以下称丹麦潘多拉),被告为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潘多拉),立案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但实际上,深圳潘多拉获得潘多拉商标的时间比丹麦潘多拉更早。

 

曾两次寻求商标购买权

 

位于丹麦哥本哈根的珠宝*丹麦潘多拉,自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丹麦潘多拉顺势成为中国珠宝界的宠儿。鲜为人知的是,早在2007年,丹麦潘多拉就开始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准备,但商标却成为**的麻烦。因为深圳潘多拉公司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于2004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了“潘多拉”商标,*后于2007年1月14日得到核准。

 

 

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丹麦潘多拉公司曾两次找到他们,希望购买深圳潘多拉公司自身享有的、取得许可的第35类“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并不清楚丹麦这家公司是做什么的,有什么知名度,因为自己公司的生意做得很好,根本没有想过要卖商标。

 

通过沟通无法获得商标,丹麦潘多拉决定动用法律手段。据上述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在2012年8月及2014年2月,丹麦潘多拉多次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我们的第35类“潘多拉”商标,但商标局均认为我们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多次对他们的申请予以驳回。

 

起诉中国公司侵权

 

然而,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15年,也就是丹麦潘多拉进入中国市场这一年。

 

 

根据上述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回忆,2015年,丹麦公司在香港起诉我们在香港注册的第三类潘多拉中文的商标,主要包括化妆品品类使用权。当时我们没有应诉,那时候我们才注意到,原来丹麦这家公司在珠宝行业还挺有名气的。

 

潘多拉是一家新生代创意集合店,也就是多品类、多*的集合门店。门店所有展示的时尚产品除珠宝饰品外,还包括化妆品、眼镜等,也非仅有珠宝饰品一类,且门店所有珠宝产品均显示“Tathata”商品商标,从未使用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此点从我们的产品及外包装均可得到印证,与丹麦公司完全不同。

 

“据我们了解,丹麦公司拥有英文和中文的潘多拉商标。”深圳潘多拉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但丹麦公司只有第14类商品,也就是珠宝饰品类,而他们其实想要从我们这获得的是第35类的“潘多拉”中文商标权,我们目前的有效期至2027年。

 

据了解,第35类商标也被称为“**商标”,做零售、批发等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忽略第35类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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