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陨石之争屡次上演 归属权存“立法漏洞”(4)

2018-03-16 16:15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
  应明确陨石法律性质
 
  陨石,也称“陨星”,是地球以外脱离原有运行轨道的宇宙流星或尘碎块飞快散落到地球或其他行星表面的未燃尽的石质、铁质或是石铁混合的物质。
 
  “陨石之所以珍贵,主要在于其独特的科研价值。”杨杰认为,我国现行对陨石的规定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中将陨石列为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简单提到了陨石的法律地位问题。
 
  同时,杨杰指出,从物理化学角度而言,无论是石质陨石、铁质陨石或是石铁陨石,与地球其他岩石一样,都是由矿物质组成的。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矿产资源的定义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对此,杨立新指出,对照矿产资源的定义再综合陨石的性质,把陨石当成一种特殊矿产并无不当。
 
  “矿产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其归属权属于**,这是宪法和物权法都已明确规定的,那么陨石作为一种特殊矿产也理应归**所有。”杨立新认为。
 
  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也就是说,即便是落到集体的土地上,或者私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也归**所有。”程啸补充说,既然陨石的所有权归**,那么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占有或者通过挖掘的方式而取得陨石的所有权,更不能将**所有的陨石进行交易,目前各种黑市交易陨石的行为都属于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其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在杨杰看来,既然明确了陨石是矿产,那么就应当将其明确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结束陨石在我国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陨石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价值,且数量稀少,如果不运用立法明确归属**,则可能带来陨石的损坏流失或市场混乱等,不利于陨石的保护和研究。”
 
  “由于陨石并非地球物质,进行勘探存在一定的难度,更多的还是依靠人工找寻,因此,陨石爱好者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杨杰指出,如果立法规定陨石归**所有之后,相关部门将散落民间的陨石以强制性手段进行收回,将打击民众找寻陨石的积极性,不利于陨石搜寻。
 
  对此,杨立新认为,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应当考虑多鼓励民众将收藏或发现的陨石上缴**,同时,对发现者、收藏者人也要明确适当的奖励办法,或者制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等。
 
  杨杰则建议,立法应允许个人及部分团体组织自行搜寻或勘探陨石,但在发现陨石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对于陨石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对发现者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报酬。
 
  “同时,可以根据是否具有重要科研价值为标准,将陨石分为科研型陨石和非科研型陨石等,科研型陨石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来说都不得擅自买卖,而非科研型陨石应允许个人收藏,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才可以进行买卖,但不允许偷运出境。”杨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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