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陨石之争屡次上演 归属权存“立法漏洞”(2)

2018-03-16 16:15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
  “陨石之争”几度上演
 
  天上的星星应该归谁?这个问题曾经难住了不少人。
 
  今年10月的云南“香格里拉陨石”事件,再次将这个争议摆在了公众面前。
 
  其实,在此之前,我国曾几度上演“陨石之争”。
 
  2008年,黑龙江省北安市的一名农民老宋聘请律师与国内一家天文馆打起了官司。起因是一年前老宋亲眼目睹了一块陨石“从天而降”,并把这块陨石带回了家。天文馆方面认为,陨石应同化石一样,归**所有。而老宋的律师认为,陨石不属于地球,应适用先占权原则,即民间的“先占先得”。最终,该案以天文馆与老宋达成协议,给老宋一定的经济补偿而结束。
 
  继续追溯,可以发现早在30年前,新疆牧民朱曼就曾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一块巨型“陨铁”并一直保管,直到2011年上报相关科研单位后,陨石被当地政府运走,由此引发一场“争夺战”。该案的代理律师认为,不管是政府还是发现者,两者都缺乏占有陨石的法律依据。但是朱曼仍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该案已于今年3月开庭,目前暂未判决。
 
  “不难看出,这些案件的产生都是围绕陨石所有权进行的,而要解决陨石所有权的争议,首先要定义陨石是‘自然资源’还是‘无主物’。”杨立新指出。
 
  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从这些规定可以明确我国自然资源是归**所有的,并且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杨立新指出,但是陨石是来自外太空的物品,是否属于自然资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
 
  “如果陨石坠落在地球表面,我们可以推断认定它为无主物。”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认为。
 
  然而,将陨石定为“无主物”,其归属权同样存在不少争议。
 
  在欧洲及美国很早就明确了陨石的立法归属权,将陨石视为特殊的无主物,采取先占权,规定陨石归坠落地点的土地所有人占有。
 
  但在程啸看来,虽然不少**将陨石定为“无主物”实行“先占”原则,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等并未承认对“无主物”实行先占原则,因此任何人不得依据先占而取得陨石的所有权,陨石的归属权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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