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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珠宝店被罚5000元(2)

2018-01-02 16:34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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