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填补自己高额消费,重庆市万州区一珠宝专柜柜长“监守自盗”,将82件珠宝的预售款占为己有。12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男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3年6月,万州男子周某与某珠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成为一商场内某珠宝专柜柜长。今年6月1日,某珠宝公司决定从商场撤柜,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与刘某来到万州准备相关事宜。在清点柜台商品和设备的时候,李某与刘某发现商品的数量与记录有差异。随即,李某要求专柜柜长周某到店内说明情况。周某来到店内听到情况后,立即向李某表示自己将柜台的一公斤多的黄金货款私自占用了,要求李某不要告诉其他员工。
原来,由于该珠宝专柜没有专门的会计,正常情况下是将货款归到商场代管,而负责与商场账务衔接的人正是柜长周某。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为了提高销售业绩,该珠宝专柜多次开展“预售”活动。在优惠活动开展前,将货品以优惠价格卖出,专柜工作人员也就按活动价格收钱,但是这些货款是不及时入账的。因此,预售珠宝的现金以及票据都交到了柜长周某手中,再由他归账到商场财务处,这就让他有了可乘之机。
经清点,专柜商品共少黄金货品82件,价值286407.52元。随后,李某将情况上报某珠宝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商议,决定让李某到万州区公安局报警。
通过民警调查发现,周某利用该专柜商品预售款暂不进入财务账目,而是交由其保管的便利条件,采取少录入预售商品条形码的方法,在其近四年的工作期间,制造了几十次本已出售商品尚未出售的假象,将82件足金饰品(总净重1001.6千克)预售款占为己有。
周某表示,自己日常消费较高,工资不足以支付其开销,就打起了造假挪用货款的主意。在2013年**次挪用货款时,周某只是临时“借用”,用之后的工资对其进行填补。但是,自从发现了这条补救通道后,周某开始变本加厉,后累计到挪用黄金*饰几百克货款时,周某发现自己再也还不了,就不再去想补救的事情。从此周某越陷越深,占用货款也越来越多。
2016年9月,万州区检察院指控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但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可以从轻处罚。因该辩护意见符合证据证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另鉴于被告人周某系初犯,法院认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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