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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考生应试守则

2016-06-09 08:32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 点击:

  **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第四条 考生应当配合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启用反作弊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等工作。

 

  第五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接受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证件,按照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入座。

 

  第六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可以携带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不具有文字存储及显示和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品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

 

  考生如果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应当存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七条 考生入座后,应当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左上角,以备考试工作人员检查。

 

  第八条 考生入座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应当由考试工作人员陪同,凭本人身份证出入考场。考试开始后,暂离考场的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九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第十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答题。

 

  第十一条 考生根据答题情况,可以向考试工作人员申请草稿纸,可以使用自带的没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第十二条 实践考试考场配有公用的鉴定仪器,考生需要时请举手示意,不得擅自离开座位使用或取用仪器。

 

  第十三条实践考试中,考生使用实物样品期间,应轻拿轻放、小心谨慎。若发生实物样品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考生应按实物样品原价赔偿。

 

  第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因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停止考试,立即就医。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前,考生有违规行为或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考场处理的,应当经考试工作人员批准,在《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由指定的考试工作人员陪同至考点备用休息室,至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当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指令,停止考试,将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考试工作人员清点回收。考试工作人员宣布退场后,考生方可退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七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试工作人员,自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考场肃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八条 考生对试题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试题内容抄录或复制后带出考场,不得传播、扩散试题内容。

 

  第十九条 考生如果出现违规行为,按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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