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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及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2016-02-18 09:43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导读】国际珠宝日新闻为还高利贷,珠宝店员陈某,先后将店内25件珠宝偷走,又将部分钻戒调换成不值钱的锆石戒指,16万多元的珠宝被陈某以6万元的低价先后卖出。陈某以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提起诉讼,秦淮区人民法院昨天审理了这起案件。

 
        据了解,2015年9月底,太平南路的一家珠宝店在清点珠宝时,店主张先生(化姓)发现店内少了几件金饰,部分钻石与标签上显示的内容不符,显然被人掉包。经过调查,他发现店里的柜台并未有被人破坏的痕迹,怀疑可能是店内员工盗窃了珠宝。
 
        张先生立即召集全店员工开会,事后他收到该店员工陈某发来的短信,陈某承认,这些珠宝是自己盗窃的。
 
        原来,陈某之前借了4000元的高利贷,但是加上利息要还4万元。为了偿还高利贷,陈某2015年6月份到该珠宝店工作,可是她的高利贷在当年7月份就要到期,她便打起了店内珠宝的主意。
 
        陈某供述,从6月份到9月份期间,她趁店内员工不注意,先后6次盗窃了25件珠宝。为了掩人耳目,陈某竟然用起了“偷梁换柱”的手法,她从一些珠宝店买来不值钱的锆石戒指,并将原先钻戒上的标签撕下来贴在锆石上充当“真钻”。
 
        而这些原本价值16万多元的珠宝,被陈某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珠宝回收店,所得赃款被用来偿还高利贷。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主要是客观方面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从犯罪客观方面如能分辨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的区别,就好界定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如何理解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有必要了解“职务”和“工作”的含义。就内涵而言,“职务”的基本含义是指职位规定应当担任的工作。其一,职务是一项工作,不能与“职权”画等号;亦即不能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仅解释为利用职权便利。一般来说,“职权”的含义窄一些,它容易仅与担负单位的管理职责相联系。“工作”的含义相对较广一些,既包括在一定单位中担当管理职责,也包括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就“职务”的外延来说,一般认为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几种情形。详言之,“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如公司的总经理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如企业的会计负有管理单位财务的职责。“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无论是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支配、决定权,一定的处置权,还是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均以行为人所担负的单位职责为基础,或者均因行为人所担负的单位职责而产生。换言之,只有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侵占行为,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因而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中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则属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由此实施的财产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具体采用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不同手段,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或者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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