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际珠宝网之每日新闻:2014年3月17日,孙某等人在包头市青山区成立了“内蒙古倚德丽尔艺术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倚德丽尔公司”)。 公司成立后,孙某等人便以公司名义发放宣传单、举办讲座,并向客户承诺,在该公司购买珠宝后,就可以将珠宝拿到国外参展,并以回租的形式为客户返利。如此诱人的条件,让不少人心动,先后有300多人购买蓝珀珠宝,共售出3235万元。而实际上,这家公司从未将客户购买的珠宝送到国外参展。
“只要买珠宝就能到国外参展,不仅珠宝可收入囊中,还能利用参展机会获得返利。”面对如此诱人的宣传广告,有300多人心动掏钱。1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嫌疑人孙某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记者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宣传中售价10万元的蓝珀珠宝,实际价值仅为3000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这家公司销售的蓝珀珠宝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2015年2月,案发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倚德丽尔公司”售价2万元的蓝珀珠宝价值仅200元,5万元的蓝珀珠宝价值600元,10万元的蓝珀珠宝价值仅3000元。
客户购买珠宝后公司承诺在12个月内按比例给客户返款,**种,前六个月给客户90%返款,后六个月给客户90%返款,利润为80%;第二种,前八个月给客户**返款,后四个月给客户60%返款,利润为60%;第三种,前十个月给客户**返款,后两个月给客户90%返款,利润为90%;第四种,前八个月给客户**返款,后四个月给客户36%返款,利润为36%。经审计,到2015年2月,该公司共为客户返利1308万元。
为了吸引更多人掏钱购买珠宝,2014年12月,这家公司又开始筹备成立“德诺玉公司”,并表示“倚德丽尔”公司的藏友可按照未返利的金额入股,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不过,截至案发,这家“德诺玉公司”也并未成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刑法**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