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际珠宝网之今日新闻:2015年4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龚某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龚某伙同李某(在逃)来到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一珠宝店内,以试戴黄金*饰为名,趁店主不备,转身就跑,抢得该店内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戒指一枚(被抢走的黄金*饰共计112.87克,经鉴定价值26817.9元)。随后,被告人龚某将所抢夺的一条黄金项链44.87克)卖给本市象山北路杨家厂一家金铺,获赃款9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龚某处扣押赃款6000元及用赃款购买的苹果4S手机一部,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龚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又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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