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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持枪抢劫珠宝案两主犯一自杀一被判15年

2014-12-05 14:34 作者:资讯社区服务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导读】国际珠宝网之珠宝资讯 广东梅州中级人民法院4日向媒体通报备受关注的梅州城区“六福”珠宝行被抢案一审审理结果。案发后主犯罗某远畏罪自杀,另一主犯林某谋犯抢劫罪获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从犯林某花犯抢劫罪获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2014年春节后,林某花的丈夫罗某远策划抢劫金行,并告知林某花和纠集林某谋参与。同年3月29日下午,林某花按照罗某远吩咐,将事先藏在家中的两支猎枪拿给罗某远。3月30日晚21时25分,罗某远和林某谋持自制枪支和铁锤闯入梅州城区江南顺梅步行街六福珠宝行威胁店员(未造成人员伤亡),砸碎柜台玻璃抢劫金行内的金项链、金吊坠等金器共计128件3241.98克(含标签),作案过程历时约1分30秒,随后骑乘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逃窜。
 
  2014年3月30日晚21时27分,梅州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迅速指令各警种紧急出动。经过侦查,警方在4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梅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财物价值1046681.59元,案发后,罗某远畏罪自杀,全部财物被追回。林某花归案后,检举其丈夫罗某远还伙同他人抢劫梅县区华侨城广场多宝珠宝金行、梅江区三角镇城南加油站等多起犯罪的事实。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谋与同案人罗某远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林某谋与罗某远共同实施抢劫犯罪中,相互分工配合均是主犯;而鉴于作案想法的提起,作案对象的确定、作案工具的准备均是同案人罗某远所为,故林某谋的罪责相对于罗某远轻一些。林某谋归案后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且被抢的赃物被侦查机关依法追回,故对林某谋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花为同案人罗某远、林某谋实施抢劫提供作案工具枪支等便利条件,事后对同案人罗某远、林某谋抢劫所得金器等予以隐藏,与同案林某谋构成抢劫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从犯,且林某花归案后,如实供述与罗某远、林某谋抢劫该案的犯罪事实,及检举他人抢劫财物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普及———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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