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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铁锤砸珠宝店抢值49万金饰 主犯被判无期

2014-11-16 19:50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2013年5月30日,黄某等3人持自制枪支在广东省肇庆市闹市区抢劫珠宝店,用铁锤砸破玻璃展柜,仅用几十秒就抢走了价值49万余元金饰。

 
        近日,该案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黄某等3人持枪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无期徒刑,两名同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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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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