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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珠宝亏损欠债300万元后 骗同行“借钻石补窟窿”

2014-11-04 14:23 作者:资讯社区服务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导读】国际珠宝网之今日新闻 昨日,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珠宝生意人罗某斌生意亏损欠债300万元后,便动起了“借钻石补窟窿”的主意,他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骗取受害人的成品钻石后低价出售或低价抵押借款变现,先后诈骗4名受害人合计价值1100多万元的钻石。

 
        2013年10月15日至12月24日,被告人罗某斌向陈某虚构生产加工需要钻石的事实,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在只付款55万元的情况下,分8次从陈某处骗得价值共计378万元的钻石。
 
        2013年12月15日,罗某斌经陈某介绍,以借货展销为由,诈骗某珠宝店老板许某价值120万元的钻石473件,约定付款退货的期限到期后,许某不断催款退货,罗某斌只分三次向许某支付货款24万元。此后,他以同样的方式,诈骗深圳市某福珠宝有限公司总价值为45.5341万元的钻石*饰货品240件,诈骗被害人叶某钻石*饰货品两批共3665件,损失约65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斌虚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或达成口头借货展销协议,骗取被害人的成品钻石低价出售或低价抵押借款变现后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日宣判。
 
        相关——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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