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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新闻】职务侵占罪:廉价首饰与品牌珠宝调包

2014-10-13 14:20 作者:资讯社区服务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导读】国际珠宝网之珠宝新闻区南祺是珠宝专柜的营业员,靠着工作便利,她多次将廉价首饰与专柜货品调包,甚至还将自己的结婚钻戒也换了个大的。

 
       24岁的区南祺在南京一家珠宝店做营业员,每天都跟贵重饰品打交道。今年4月,她萌生一个想法,就是利用假首饰跟店里的货物调包。很快,她从淘宝上买来一些跟店内手链、耳钉款式相似的廉价货品。
 
       **次调包了,没被人发现。此后,她胆子越来越大,陆续调包了13件18K金饰品。后来,小祺盯上了柜台里一枚价值近2万元的铂金钻戒。虽然很难找到替代的假货,可每天看着心痒痒,她头脑一热,将当初结婚买的5000多元的18K钻戒跟这枚钻戒调了包。
 
       令她没想到的是,这次调包因为款式差异太大,竟然很快就被店长发现,并立即报了警。很快,小祺被警方抓获归案。面对询问,她很快承认了自己调包首饰的违法犯罪事实。
 
       近日,该案在秦淮法院审理后,因小祺认罪态度较好,且家人为其进行了退赔,最终,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主人公犯的罪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八十三条**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犯本罪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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