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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试戴手镯打碎顾客担责七成分析

2014-10-10 16:33 作者:资讯社区服务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导读】国际珠宝网之法律早知道:2013年3月9日,在鹰城世贸广场赵老板经营的珠宝专柜前,平顶山市民林某在试戴一标价为39960元的翡翠手镯的过程中不慎将翡翠手镯滑落打碎摔成4段。因赔偿问题双方产生分歧,林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在询问柜台营业员巩某时,巩某称其没有告知女顾客林某手镯的戴法和取法。经鉴定,被摔碎的翡翠手镯当时价值人民币30000元左右,其损坏后的时价为人民币6000元左右。对于该损失,林某不愿赔偿。赵老板遂将其告上法庭。

 
  经审判,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赵老板损失16800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失的,可依法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本案涉诉的翡翠手镯属财产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的贵重物品,销售商家和消费者都要万分小心和尽力细致地防护。林某在赵老板经营的珠宝专柜试戴翡翠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掉在地上,致手镯损坏,其行为侵犯了赵老板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赔偿。然而,赵老板作为专业的经销商,在展示贵重物品时,应当按照翡翠商品的拿放技巧,尽到谨慎义务和向消费者介绍说明商品特性,协助佩戴、摘取的义务。但基于赵老板的销售人员未对消费者尽到提醒、告知和协助佩戴、摘取的义务,*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损失,林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该手镯扣除残值后,其价值法院酌定为24000元。按照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林某应赔偿赵老板16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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