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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掺铱黄金以旧换新 构成诈骗罪

2014-07-26 16:34 作者:资讯社区服务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导读】 黄金以旧换新是很多珠宝饰品店的一种销售方式,有一伙罪犯却利用这个钻起了空子,在黄金里掺入铱冒充千足金向他人换取千足金*饰,十余天的时间里辗转浙江的台州、温州两地,诈骗了当地十家金店,涉案金额约十余万元。而巧施骗术的人竟然是来自福建的一对农民夫妇,他们雇佣了三名女工,租赁了一辆轿车,就这样在各地寻找金店下手。

 
  据被告人徐某交代,她在福建省莆田市一家黄金*饰店购得十余套含铱黄金*饰,购买时*饰店店主告诉她这些*饰黄金含量只有85%,其余成分均为铱,之后,徐某和丈夫王某以及林某、陈某、李某一起商量决定,由其提供含铱金*饰,王某负责开车,由林某、陈某、李某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去金店将这些含铱金*饰换成纯黄金*饰,徐某答应支付给三人一定的劳务费。之后王某便租了一辆轿车,载着徐某四人在台州、温州各地寻找金店下手。
 
  2013年7月5日至16日的12天时间里,徐某等五人分别在台州三门、椒江、玉环以及温州永嘉的十家金店用十套掺铱金*饰换取了黄金千足金项链十条、手镯三只、手链一条、戒指二枚以及*饰一件。经鉴定,涉案黄金千足金*饰总价值约十四万元。
 
  据三门一受害金店店主举报,三门警方抓获了这伙骗子,他们还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经有关部门检测,徐某提供的手链含金量仅为760‰、戒指含金量为742‰、耳钉的含金量为684‰。案发后,徐某夫妇退赔了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夫妇及林某、陈某、李某使用掺铱的黄金*饰冒充千足金向他人换取千足金*饰的行为是一种带有交易性质的诈骗行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夫妇及林某、陈某、李某五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八千元不等。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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