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工商部门成功调解一起电视珠宝购物纠纷。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有关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投诉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但是由于不少网店在异地,导致消费者维权受阻,能够成功维权的消费者寥寥无几。
2014年6月1日,小张通过某电视购物,消费598元订购一套珠宝,两天后便收到了产品。可试戴后陈女士觉得珠宝*饰的材质不理想,一想到该电视购物广告中承诺可以7日内保持原样无理由退货,陈女士便拨打客服电话要求退货,但对方迟迟不予处理。眼看就要超过7天时限,6月4日陈女士将商家投诉到工商部门。
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案件后,立即通过消费维权服务站联系被诉电视购物客服。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七日内退货。*终经过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货。
从工商部门受理情况来看,很多消费者对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日内无理由退货”新规存在理解误区。相关人士表示,“7日内无理由退货”只适用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虽然眼下我市部分大型商场也做出了同样承诺,可并不代表在所有实体店消费都适用于此规定。另外,定制商品、鲜活易腐等不宜退货商品,也不适用这条新规。
据市工商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供数据显示,自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出台后,网购纠纷呈现上升趋势,但能够成功维权的并不多,因为多数商家在异地,工商部门调解困难。此外,眼下不少网商或电视购物商家,针对7天无理由退货要求都采取拖延战术,导致消费者退货失败。
截止到2014年5月,我国网购人数已达3亿,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消费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调查发现,在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增的若干条款中,网民*看重的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其次是“霸王条款均无效”和“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消费者对于企业实施七天无理由退货评价满意率超过8成。
仅有746位网民(占比4.92%)对于网购企业落实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不太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而造成网民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是“网购企业退货要求苛刻”和“退货手续繁琐”。
对所有商品都实行三包是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一大亮点。
调查结果显示,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实施后,经营者能自觉承担三包责任的只占21.3%,而高达71.45%的经营者,只愿承担少部分责任或拒不承担三包责任。其中,符合退货条件的,商家只换货或修理的占到了41.85%,符合换货条件的,商家只修理的占12.5%,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占17.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落实方面,有些经营者回避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却难以操作。为此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落实新《消法》相关规定的配套的可操作细则,增强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让违法违规经营者受到相应的惩罚,付出必要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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