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已提议一项关于修改REACH法规(EC)1907/2006附件17的草案,意图禁止铅及其化合物在珠宝产品中的使用。提议自官方公报出版之日起第二十日生效。
对于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仿制珠宝和发饰不应含有大于或等于0.05%重量比的铅或其化合物。珠宝产品包括:
•手链、项链和戒指;
•穿刺珠宝;
•手表和腕带;
•胸针和袖扣。
在法规中,“任何单个部件”应与单个成份相同,包括珠宝制造所用的所有材料。这也同样适用于被投放市场用于制造珠宝的单个部件。
豁免内容如下:
•在指令69/493/EEC中附件1(分类1-4)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对消费者而言不可接触的钟表产品的内部成份;
•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除非其已被铅或其化合物(混合物)处理过;
•珐琅;
•在1961年12月10日前生产的珠宝;
•法规生效日起往后12个月之前上市销售的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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