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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1970-01-01 08:00 作者:kf4 文章来源: 点击:

        鉴于金银*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某金银*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1999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5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饰折价371000元,实收159000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增值税为469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106+15.9)÷(1+4%)×4%=4.69(万元)

       商品销售收入=(106+15.9)÷(1+4%)+37.1 =117.21+37.1=154.31(万元)

借:银行存款1219000

材料物资——旧金银*饰37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饰1543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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