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312.4652克!江西一电路公司员工获刑

2024-09-26 13:5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日,江西信丰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陈某凭借职务之便将吸金包投入公司金液池内,非法侵占黄金达 312.4652 克。2021 年 3 月,陈某入职某电路公司,担任表面处理工序化金值机员。2022 年 10 月,有一陌生男子(身份不明)主动寻至陈某,告知其能够吸取公司金液池的金粉以获利。

 

该男子提供吸金包,陈某使用吸金包从公司车间的金液池吸附黄金粉,男子承诺给予每包 1 万余元的好处费,二人约定在某超市门口进行交易。

 

2022年10月8日至21日,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规避发现的风险,有意找部门主管调换晚班、躲避监控盲区,将吸金包放入金液池中吸附金液。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陈某先后15次将吸金包放入金液池里吸附金粉,每包轮番吸附3至5次,每次吸附完后将已吸附好金粉的吸金包带回其租住的出租房内进行藏匿。

 

2022年10月23日,经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共计查获其用于窃取金粉的吸金包55包。经鉴定,陈某用于吸附金液的3包黄色吸金包内含有黄金312.4652克,根据当时国内黄金行情,确定涉案价值122236.39元。

 

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信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文章来源:信丰法院之窗、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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